索 引 号: | 012947859/2020-12230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示公告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生成日期: | 2020-02-2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有序恢复商品房销售的工作方案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关于有序恢复商品房销售的;工作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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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复工复业平稳安全的通知》(宁政传〔2020〕3号)文件精神,以及市防控指挥部13号通告内容,全面落实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部署,实现我市商品房销售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市商品房销售工作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发改、司法等部门参与,各区负责落实,督促企业做好售楼处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知要求,确保商品房销售工作中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位。
二、售楼处开放条件
1、符合条件的各开发企业项目售楼处逐步有序开放。
2、售楼处要符合对外开放的要求,保持室内空气流动畅通,定时进行消毒,对疫情防控要进行宣传提醒,具备接待商品房销售来访条件。
3、开发企业要向项目所在区房产部门作出承诺,做好现场防疫工作,确保防疫物资到位、防疫措施到位、人员信息情况掌握到位。
三、实施步骤
(一)制订方案
商品房销售实行精准防控,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玄武、秦淮、建邺、鼓楼等主城区,坚持疫情防控优先,安全有序积极推进售楼处开放销售。
对栖霞、雨花台、江宁、浦口、溧水、六合、高淳及江北新区等,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全力推进售楼处开放销售。
开发企业在售楼处对外开放前需制订方案,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现场管理责任体系与工作网络,要明确职责,落实现场负责人,做好应急预案。
2、防疫物资配备,应配备口罩、消毒水、测温仪等必备防疫物资材料。
3、落实现场防疫措施,对来访人员进行体温测量、配备必要数量口罩,售楼处要定时消毒,加强整体自然通风及换气,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确需使用的必须采用全新风方式或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保持空气流通。
样板间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20-30分钟。
4、开发企业在售楼处需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做好员工管理,员工每天进入案场工作前,应测量体温,符合要求方可上岗;在公共区域活动,必须佩戴口罩。
对来访人员及时提醒,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汇报。
5、开发企业对售楼处到访量进行合理管控,不得举办现场推介等聚集性活动,疫情期间现场销售接待实行独立区域一对一服务。
(二)企业自查
通过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备案的开发企业,要成立检查组,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对方案内容逐一开展检查,并确保自查合格。
(三)申办销售手续
开发企业应将售楼处开放承诺纳入销售方案中,同时携复工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办理销售手续,售楼处开放承诺与销售方案须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四)开盘选房
全面推行网上报名,实行差别化分时分批开盘选房。供需矛盾不突出的项目,鼓励开发企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开启线上售房模式。对于房源网上报名人数少于开盘房源数的项目,推行线上开盘和选房流程。选房现场采用预约制,分时分批控制客户到场人数,落实好实名登记、体温测量、佩戴口罩等事项。
(五)加强检查
区房产部门会同区防疫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加强对售楼处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在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前,不得擅自组织选房等人员聚集活动。
各区房产部门应加大对开发企业事前告知、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未制定防疫措施,要求落实不到位的扣减企业信用分,纳入开发企业信用记录。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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